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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风险转移:再保险、共同保险、相互保险。
根据 NPO POVS Insango 成员大会的决定,互助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自留额(责任限额)不得超过 1 500 万卢布。在公司自有资金(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可修改自留额度。
为实现 “风险转移 ”的目的,在签订超过规定限额的保险合同时,NCO PIC Insango 采用再保险和共同保险机制。
再保险
根据 2007 年 11 月 29 日第 286-FZ 号 “关于相互保险 ”的联邦法律第 5 条第 3 款 2007 年 11 月 29 日第 286-FZ 号 “相互保险 ”联邦法第 3 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 1992 年 11 月 27 日第 4015-I 号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 ”的规定,"公司的保险支付义务(部分义务)可由公司转移至再保险。同时,接受公司保险支付责任(部分责任)进行再保险的再保险人不得为本公司成员"。
根据 1992 年 11 月 27 日 N 4015-I《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13.3.条,"1:
"1. 分保人(保险人)有义务将其签订的主要保险(再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付责任,包括其签订的强制性再保险合同条款项下的保险赔付责任,以分保方式分给国家再保险公司(RNPC),分保金额为其分出的保险赔付责任的 50%,但以下责任除外:
1) 本法第 13.2 条第 2 款和第 14.1 条第 8 款规定的责任;
2) 由关于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确定,并在关于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 律规定的再保险池中进行再保险的责任;
3) 根据机动车辆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国际体系框架内的保险合同,该体系的参与者为保险人专业协会,其成立由 2002 年 4 月 25 日第 40-FZ 号联邦法《机动车辆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定。
2. 关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责任,国家再保险公司有权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数额接受、减少或拒绝接受这些责任的分保,特别是以保险风险评估和保险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为指导"。
NPO POVS “Insango ”履行联邦立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分保人(保险人)签订的主要保险(分保)合同项下保险支付义务的 50%的金额向 RNPC 发出要约(签订分保合同的要约)。如果 NCO POVS Insango 的风险限额在 RNPC 接受报价后仍超过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的自留额(1,500 万卢布),则超出的风险限额由 NCO POVS Insango 在俄罗斯和友好国家的保险(再保险许可)和再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临分,同时考虑到其不低于 A+ 的国家和/或国际信用评级。
NPO PIC Insango 遵循公开透明的关系政策,向客户(PIA 参与者)披露其与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小组。
共同保险
根据俄罗斯联邦 1992 年 11 月 27 日第 4015-I 号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 ”第 6 条: “保险人--保险组织、外国保险组织、互助保险协会”。
根据 1992 年 11 月 27 日第 4015-I 号《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12 条规定 "共同保险是指由多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活动,在此基础上,保险风险、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按合同规定的份额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
NPO POVS Insango 的主要共同保险伙伴是俄罗斯保险公司,其信用等级由俄罗斯银行登记的国家评级机构评定,根据国家评级标准不低于 A+ ru。
共同保险协议明确规定了每个共同保险人对客户的责任限额(份额),Insango 也将其责任限额限制在自有资金金额范围内--最多 1,500 万卢布或更多,但要考虑到超过股东大会规定的自留额度的风险再保险。同样,伙伴共同保险人有权根据共同保险协议对其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进行再保险(例如,与 RNPC 一起)。
共同保险人在共同保险合同下的责任是共同承担的,而不是连带的,并且只限于每个共同保险人个人参与风险的程度。参加保险的共同保险人对另一共同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这些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费分配一般按比例进行,与合同规定的责任分配比例相同。如果其中一个共同保险人被授权为支持合同的领导者,例如,在组织保险费结算、损失理赔(指定查勘员、损失理算员、独立律师、向第三方出具担保、调查保险事故情况和确定保险赔偿金额等),以及代表所有共同保险人直接向客户转移综合保险赔偿金额等方面,则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保险人之间可以在共同保险合同之外签订一份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二共同保险人在共同保险合同下从牵头人收取的保险费中以固定的金额(或份额)补偿牵头人的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共同保险协议对客户更为有利,因为当其中一个共同保险人被授权起草保险文件并组织保险费和保险赔偿金的结算时,客户就可以让因某些情况而不便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保险人参与保险过程。
相互保险
作为一家互助保险公司,NPO PIC Insango 拥有一个独特的机会,可以通过应用 “经典 ”互助保险机制,为无限限额的财产风险投保。
通常,相互保险最适用于由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的多个参与者共同承担的一组同类风险。例如,船东责任、医疗机构责任、船东为挽救海员生命和健康而支付的财务费用风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可保利益的每个 SIA 参与者都应签署加入 “同类 ”风险保险计划的协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由 NPO POVS Insango 的参与者和负责人直接制定。可以成立一个单独的风险委员会,作为制定和随后控制计划实施的一部分。
通过签署加入协议,每个 PIA 参与者同意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在该计划下的保单年度内向公司支付预付保费、额外保费和特别保费的金额和频率,而互助保险公司则根据加入协议中确定的 WFD 固定金额(或经批准的估计数)提供所有必要的活动,以支持和实施该计划。
NPO POVS Insango 保证每月向方案参与者提供一份报告,说明方案项下的捐款收讫情况、用于保险赔偿和组织保险支付程序的资金支出情况,以及方案支助和实施框架内的管理费用。每年年底,委员会都会批准一份关于该计划成果的报告,并由公司参与者大会进一步批准。
计划参与者参与计划的财务模式如下:
收入
参与者缴费
保险基金投资收入
再保险赔偿金(如有)
支出
参与者已付损失
行政费用(WFD)
再保险费(如有)
收入=支出
如果收入超过支出,可决定在下一个保单年度减少计划参与者的缴费。
根据 2007 年 11 月 29 日第 286-FZ 号 “关于相互保险 ”的联邦法律第 18 条以及 NPO POVS “Insango ”的章程,公司成员(在本案中为计划成员)有义务在其公司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三年内缴纳额外保 费,如果这种义务是由于无力履行公司在其公司成员资格终止之日前产生的保险义务而产生的。
换句话说,计划参加者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在其终止后 2 年 “结束”,每个计划参加者都有义务在整个期间向互助保险公司缴纳必要的保费,以履行对其他计划参加者的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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